
来源: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详细的公司章程,涵盖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股份发行等多方面内容,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由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并于2015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358,550元,住所位于四川省简阳市平泉街道。
经营与股份情况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范围广泛,包括生产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园林绿化养护品、农药等多种产品,以及相关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等。
在股份方面,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人众多,2009年12月26日,颜昌绪等24位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股份,合计认购4000万股。此后,公司经历了多次股份变动: - 2011年4月,以2010年度末总股本400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15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5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股本,股份总数增加至6000万股。 - 2015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1500万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增至7500万股。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66,358,550股,均为普通股。
股东与股东会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种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广泛,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重要方案、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等多项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与董事类似的任职限制和义务规定,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多项职权。
财务、审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需按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决策机制与程序严谨,采取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多方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聘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续聘。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规定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时,财产作相应分割,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除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一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因多种原因可能解散,解散时需进行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章程修改与附则说明
当《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或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时,公司将对章程进行修改。章程修改事项需经主管机关审批的,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章程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概念进行了释义,并明确董事会可制定章程细则,但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抵触。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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